维权: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添加增值业务,是侵权行为。
以下是向信息产业部进行申诉的内容。如果申诉未能达到您的最终目的,我建议您进行民事诉讼。
电信申诉信箱 ID:23814
申诉方
姓 名: 沈凯(*)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新华书店文博电脑广场二楼鹏程科技(*)
邮政编码: 454000(*)
联系电话: 0391-2885037(*)
电子邮件:
申诉日期: 2007-9-21(*)
被申诉企业
企业名称: 河南省焦作市网通公司(*)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诉内容:
您好。
我公司使用的一部焦作网通小灵通号码为288****,我自使用该号码起,未确认开通任何除正常通话,短消息与长途以外的任何增值业务。
但我在9月21日被朋友告知,该号码增加了名为遇忙提醒业务,其内容为“您拨叫的用户正忙,按1键回复本机,按2键回复其它号码”。
在我与焦作网通公司客服10060交涉中,被告知我的号码本身包含这个业务。这完全是一种欺骗行为,因为在8月份我曾经因为一个名为“漏话通”的问题无法解决,从而申诉至信息产业部,最终在8月份得以解决,并且由其客服代表承诺该号码已不包括任何其它特殊业务。
而现在,我公司的小灵通被网通公司变本加历的增加了这个“遇忙提醒”业务,焦作网通公司的这种未提示用户而擅自增加特殊业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信部清[2007]414号)通知精神。对于焦作网通的这种一犯再犯的行为,我公司感到非常气愤。
我公司请求信息产业部严查该违法企业,严查违法责任人,并对我公司用户提供书面致歉声明。
并要求信产部责令该企业向客户做出书面承诺,确保以后不再做任何类似的违反电信条例及通知精神的行为。
—————————-
http://www.mii.gov.cn/art/2007/09/10/art_2001_33255.html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部清[2007]414号)
2007-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路过的,看看文章而已.哈哈!
评论 作者: 博客网 — 2008年06月1日 @ 17:18下午